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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明确省级非遗传承人认定管理办法

2020-04-21 09:21:25中国文化报 记者黄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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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福建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近日印发,并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确定了福建省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请条件与认定程序、退出机制,规定了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4项权利与6项义务,明确了一般每3年开展一批省级传承人认定工作。

《办法》规定了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4个申报条件:长期从事该项非遗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遗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在该项非遗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办法》确定了取消省级非遗传承人资格的4种情形: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

《办法》鼓励台湾同胞申请福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鼓励和支持福建省级传承人与台湾地区开展非遗合作与交流,推动闽台文化交融。

福建于2008年、2010年、2014年、2018年分4批共认定了735名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此前,福建先后出台了《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