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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文物旅游景区经营性年收入20%用于文物保护

2013-04-02 15: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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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近日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对我省各地旅游开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加大投入、及时检查等四项具体要求。

根据要求,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我省文化文物、城乡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要科学评估本地文物资源状况和游客流量,合理确定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标准,经当地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通知》明确了文物旅游景区经营性收入优先用于文物保护,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资金不低于当年景区经营性收入的20%,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并报省文化厅、省旅游局备案。

(来源:东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