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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首部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于3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13-03-08 10: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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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进入网吧、KTV等歌舞娱乐场所等这些文化市场中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在厦门有了更为具体、严苛的管理规定;文化市场经营者今后也可以享有更多优惠政策,审批手续也会更加简化。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工作都作了规范。

《条例》是厦门经济特区自1994年取得立法权以来第一部文化立法,也是我国实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后出台的首部文化市场管理法规,于去年12月21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过去,文化市场基本处于分割的状态,管理部门多、执法机构多,往往会出现大家管或大家都不管的混乱局面。《条例》对文化市场管理中各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和关系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制定文化经营活动的审批流程、时限和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公开。目前,文化主管部门正在牵头编制相关流程,文化经营活动申请者今后可集中在一个地方办理手续。

《条例》以“直接授权”的方式,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权“下放”给市、区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让后者可以直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执法。而在此前,厦门市文化市场的行政执法工作以委托执法的形式为主,综合执法机构不具备执法的主体资格,当发生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等情况时,只能交由行政机关解决应对。《条例》实施后,把审批和执法分立,标志着厦门市文化市场管理步入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条例》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根据《条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设置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在非法定假日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服务。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条例》禁止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向其提供接入服务,为强化网吧市场管理,从源头上治理“黑网吧”提供了法律依据。

厦门市还将引导文化经营向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培育具有闽台和厦门特色的文化市场。《条例》提出建设两岸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进入园区的文化市场经营者在市场准入、信贷融资、场地租金等方面按规定享受特别优惠政策等”.此外,文化经营单位侵犯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综合性的文化市场管理法规,对文化市场管理的上位法(即法律效力大的法规)基本都是单行法规,都是针对某个具体领域制定的。此次是厦门市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三合为一的现状下,以大文化的视野和概念进行立法规范,涵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及文物等各领域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同时对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工作都作了规范。同时,这也是对厦门市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高度肯定,并以法律的形式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成果固化了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