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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60)】文化金融需要有针对性的政策法律后援

2013-02-26 16: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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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创意随笔之六十:文化金融需要有针对性的政策法律后援

                                                                             作者:福建省海峡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常务副会长 陈坦汶

        当文化走上产业化之路时,注定了文化产业必定要与金融“联姻”。一个缺乏金融支持的产业,如同一个贫血病人,是无力成为市场经济中的强者;一个缺乏金融源源不断输血的文化产业,是无法成为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

        有人形象地将金融比喻成铸就生产力的粘合剂。确实,文化有了人才,有了文化资源,有了技术设备,甚至有了地皮楼房,但是,缺了资金,这些文化生产要素还是如同一盘散沙,形不成文化生产力,只有注入金融的力量,利用金融这个资本的强大聚集力,才能将人才,设备,文化资源等等集合在一起形成强有力的文化生产力。

        突飞猛进的中国文化产业的命运已经与金融业紧紧地缠绕在一起。搭建文化金融平台,创新文化金融模式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初始阶段,政府如何推动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的政策,其“游戏规则”还处于探索、尝试甚至博弈之中。

        就金融业来说,当然愿意开拓文化产业信贷等金融新业务,也愿意听从政府的号召,支持文化产业做大做强,成为中国经济的支柱产业。但是,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创新文化金融新模式心中有几怕。如果政府部门要推出相关政策,推动金融部门向文化产业输送资金血液,笔者以为,最重要的一点是要解决金融部门心中的怕,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俗话讲:“手中有粮,心中不慌”,那是讲农民的心态。借用这句话,对于长期从事实体融资的金融部门来说,我给你贷款,你的质押品是什么,是真金白银的固定资产或有价证券,还是看似轻飘飘的版权,甚至是富于创意但很虚无的文艺“作品”。面对版权等无形资产,金融部门贷出的款心就没底,万一出了状况,抵押的无形资产还能换回真金白银吗?金融部门推出文化金融产品时,心中有几问,放贷给文化企业是否能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放贷后,是否能较容易监管文化企业的资金运营;向文化企业放贷是否是个获利远远大于风险的业务?这些都是金融部门担忧的问题。要破解金融部门的担忧,政府部门需要帮助金融部门和文化企业共同做好前期的工作,最重要的是从政策甚至从法律上为文化金融安全推进保驾护航。如对文化无形资产版权等确权鉴定、价格评估、金融保险,然后质押贷款,这样,才能与金融业务挂上钩,否则,无形资产的归属不明确,或者有争议,或者用一种无形资产的版权到多家金融部门融资,或者质押的艺术品无法鉴定是否是赝品还是真品,或者虽然无形资产的产权也明确了,艺术品也是精品,但没有一个比较量化的价格评估体系,也无法对无形资产作出比较科学的价格评估。有些金融部门会不会以此为理由,让那些具有“金价”的无形资产或艺术品,估出“黄铜价”的质押评估呢?一旦这些前期的工作没有实质地展开,文化金融业务活动,只能长期处于试一试的阶段。

        在文化产业中,哪种文化企业对资金最渴望?不是国有大型文化企业,像报业、出版业、广电等大型国有文化企业,不愁贷不到资金,最渴望资金的是小微文化企业。尤其是小微文化企业初创阶段,别说他们没有什么版权等无形资产,就是办公室也是租来的,除了几台电脑、几张办公桌,可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固定资产,银行怎么向如此轻资产的小型小微文化企业放贷?要让小微文化企业获得资金资助,可借鉴一些金融文化发达省市做法。有专家建议这些小型小微文化企业由于多是轻资产可以不用资产抵押,由政府成立融资担保公司为企业担保,再由若干家金融机构组成的统一贷款平台进行放贷业务。也有专家很中肯地指出,当前最急需的是建立公平、公正的第三方无形资产评估体系,为文化产业融资解决拦路虎问题。也可以借鉴海峡对岸台湾地区的一些做法。台湾文化创意企业超过八成为小微企业,如何解决小微企业“资金”解渴问题,台湾地方政府在给小微文化企业输血方面特别给力。台湾地区的做法是,早期台湾的“经济部工业局”负责相关文化创意产业优惠贷款和促进产业研究发展贷款,建立产业融资机制。2010年,台湾相关部门又启动250亿新台币文创产业优惠贷款,贷款范围由以往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资金周转放宽至新技术研发、人才、培训等五个方面,贷款利息按中长期资金计算,由财政补贴利息差额,同时鼓励商业银行根据文化创意企业的特点,建立无形资产评价体系,合理确定其授信额度。台湾有关部门还建立“国发基金”项目,建立文化产业投资机制,1亿新台币以上的大型项目由“国发基金”结合大型法人直接投资,0.5亿至1亿新台币的中型项目,积极吸引民间资本进入,以地方政府资金49%,民间51%的比例方式进行投资和投资后的管理,0.5亿元以上的小微项目由“经济部中小企业处”委托若干家投资公司进行投资管理。笔者以为外省和台湾地区的一些做法是值得借鉴的。

(待续:请看文化创意随笔之六十一)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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